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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研究|申晓雨、曾祥瑞数据治理中数据(3)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1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一,尽快建立并完善数据确权制度和数据交易规则 数据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要素,只有确认数据的财产权利,为数据资产建立产权制度,完善权

第一,尽快建立并完善数据确权制度和数据交易规则
数据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要素,只有确认数据的财产权利,为数据资产建立产权制度,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才能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实现数据价值。为此,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出台数据产权相关立法,明确数据权利保护的范围,明晰数据收益权和数据利用规则。尽管对于“数据”的概念、数据权利内涵与权利归属等问题,学术界尚有争论,但在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以及我国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化发展的背景下,数据正在以极快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立法层面对近年来越发深刻的数据资产的保护和应用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回应看,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已刻不容缓。
如果顶层立法在短期内出台存在困难,建议考虑在部分试点地区先试先行,积极探索地方性、区域性数据产权制度,以试点的成功经验带动全国范围内数据资产化和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在试错中摸索并逐渐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数据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
第二,完善数据保护立法
针对上文所分析的我国目前在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缺陷,建议在顶层立法层面,统一对数据基础性概念的定义,明确数据权益范围和边界,确保不同立法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同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规范在商业实践中的实施经验,将其相关内容积极吸纳到强制性立法中,并通过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立法形式,对顶层立法所确立的原则做出细化解读和规定,为企业的数据合规提供指引。
第三,改善数据治理行政监管机制
一方面,针对多头监管问题,建议政府进一步厘清各数据行政监管机关的数据治理职权,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统一执法标准。
另一方面,建议行政监管机关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互动。堵而抑之,不如疏而导之,在禁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监管部门如果能够给企业提供更多、更加详细的合规指引、操作规范,不仅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立法目的、落实监管要求、完善合规措施,还将有利于企业准确判断并合理控制合规成本,提升企业数据保护和利用的内驱力。
第四,加大对数据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无论是针对个人信息抑或对企业数据的侵权,目前在我国,行政处罚和司法判罚都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侵权者的违法违规成本与其所得利益、对权利人的侵害和造成的社会影响不相称,不足以起到有效的惩戒和震慑效果。
目前,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出了较高的处罚标准,将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上限提升到企业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有望弥补现行立法中对个人信息主体救济不足、对侵权主体处罚力度不够的弊端,值得期待。在数据资产的保护方面,同样建议加强对数据资产侵害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权利人对其数据资产的合法权益,激发数据资产化市场主体活力。
结语
在世界范围内,数据治理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有关数据产权、数据保护、数据利用规则的制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课题。希望有关部门积极参考全球其他国家、区域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实践,并加强政府、企业、学者和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和研讨,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与国际接轨并切实可行的数据治理制度。
本文刊发于《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2021年5月刊,2021年5月5日出刊,编辑:谢松燕


文章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网址: http://www.jjyshfzyj.cn/zonghexinwen/2021/0716/1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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