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数据要素研究|申晓雨、曾祥瑞数据治理中数据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1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导语 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企业将成为数据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主要市场主体。本文尝试从企业的视角,对我国当前数据治理现状进行观察,分析企业在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中遇到的问题和

导语
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企业将成为数据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主要市场主体。本文尝试从企业的视角,对我国当前数据治理现状进行观察,分析企业在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境,并对我国数据治理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文/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数据合规团队负责人申晓雨,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法务人员曾祥瑞
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是数据治理的两个基本问题。数据保护是数据利用的必要基础,数据利用是数据保护的目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统筹数据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也强调了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保护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现实中,我国在数据治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数据利用领域尚未建立必要的立法和配套制度;另一方面,多年来国家虽持续强调加强数据保护并取得可喜成效,然而个人信息侵权、企业之间有关数据的不正当竞争事件依然层出不穷。因此,如何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与国际接轨并建立切实可行的数据治理制度,值得认真思索与探讨。
数据利用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数据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简单而言,数据相关法律规范所称的“数据”既包括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也包括非个人信息数据。从数据的法律属性来看,数据权益既包括人格权益,也包括财产权益。
数据财产权益的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已在《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益予以确认,而对于数据的财产权益,《民法典》仅在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实中,我国尚无立法对数据的确权、价值评估、交易规则等与数据利用有关的事项做出规定。仅一些地方数据交易中心和数据交易所为其内部的数据交易制定了相应规则,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相关内容值得商榷。而且,受立法缺失的影响,这些数据交易中心和数据交易所的业务并不活跃。
司法对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现状
无论立法是否对数据的财产权益做出规定,数据的经济价值都已被实践证实。随着互联网经济特别是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已经掌握了海量数据,而企业之间亦因争夺数据资源、数据资产而争议频发。在此类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往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提出竞争权益主张,且在多数案件中,此类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此类司法救济在现阶段数据确权立法缺失的背景下,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确权途径和救济窗口,但法院仅承认数据具有竞争方面的消极“权益”,而并非积极的财产性“权利”。这意味着,上述司法救济对数据的确权只有在数据被不正当获取及使用时才能启动,是一种依据侵权行为产生的救济,且需要个案认定。
此外,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在确定企业数据权益时,通常会首先判断企业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并要求提出权益主张的一方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其对数据的收集、使用合法合规,对企业的数据合规能力提出了要求。
数据保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加速出台了各类数据相关立法,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数据安全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包括在2017年出台《网络安全法》,将个人信息权益写入《民法典》,预计2021年也将加速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其成就有目共睹。但也需要看到,我国现阶段的数据保护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并因此对企业的数据合规效果造成了不利影响。
数据保护立法问题
首先,在顶层立法中存在诸多方面的立法空白,许多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的规范仍停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层面,没有被吸收到强制性法律规范中。
其次,对于立法中已有所涉及的问题,法律规定通常为原则性规定,而这类规定往往较为模糊。例如,对于收集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近期发布并于2021年5月1日生效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收集信息的一方“逐项”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如何理解“逐项”的合规标准?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从而引发了人们对这一规定的不同解读。
最后,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就同一或类似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例如,对于“个人信息”这一概念,《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定义均不尽相同。随着立法发展,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将日益突出,给法院和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企业理解和落实相应合规要求增加了难度。


文章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网址: http://www.jjyshfzyj.cn/zonghexinwen/2021/0716/1638.html



上一篇: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本市碳中和行动纲要
下一篇:莱芜区科协:坚持创新引领 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投稿 |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编辑部|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版面费 |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文发表 |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