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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整合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政策逻辑、建构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7-2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 政策逻辑与发展逻辑 2017年10月18日“十九大”提出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由此,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正式成为国家战略

1 政策逻辑与发展逻辑

2017年10月18日“十九大”提出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由此,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正式成为国家战略(吕小康, 汪新建, 2018a)。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中央新的社会政策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但这一政策并没有进一步的阐释和解读。心理学界热烈欢迎这一政策的提出, 但心理学界与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内涵的理解存在分歧, 主要表现在对社会心理服务的定位的理解上。在字面上的疑问就是, “社会心理服务”是“社会的心理服务”, 还是“社会心理的服务”, 是面向社会的广泛的心理服务还是局限于社会心理学科方面的服务。辛自强 (2018a)认为目前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一是“社会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二是“社会心理的服务体系”, 三是“社会的心理服务体系”, 第一种实质也归属于第三种, 只是把心理服务理解为更狭义的心理健康服务。吕小康和汪新建 (2018b)根据“十九大”英文版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翻译为public psychological services system, 提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应该理解为“公共心理服务体系”, 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部分。

学者们从政策演变的脉络来寻找社会心理服务的定位(陈雪峰, 2018; 辛自强, 2018a; 王俊秀, 2019), 但目前中央文件中与社会心理服务相关的表述有两个脉络, 一个是“社会心态”的脉络, 另一个是“心理健康”的脉络, 正是由于存在这两个脉络才使得人们对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强调社会心态培育, 从“十五计划”开始, 政府五年规划中连续出现“心理健康”的内容, 到2016年的“十三五规划”, 同时出现了“心理健康服务”和“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2016年12 月30日国家卫计委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这两种表述同时出现。2018年12月4日, 国家卫健委、中央政法委、中宣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要求试点地区建设社会心理服务模式和工作机制, 要求到2021年底, 试点地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但该通知提出的具体工作指标却全部是心理健康的内容。目前, 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实践工作也基本上是在心理健康层面展开, 开展的是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因此, 一些学者认为,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不应该局限于心理健康, 而应该回到社会治理的层面, 认为“社会心理服务”不等同“治病救人” (辛自强, 2018b; 辛自强, 2019), 应该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技术解决社会治理难题(辛自强, 2019), 要突破个体心理的小视角而从社会心理的综合性视角(吕小康, 2019)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这一体系“不仅仅包括心理健康服务, 至少还应包括社会心态培育、共同体认同建设等应用社会心理的相关主题, 形成‘大心理’、‘大应用’、‘大服务’的生态链” (吕小康, 汪新建, 2018a),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不仅仅是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而且是一种社会治理体系(王俊秀, 2019)。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到,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两个脉络是以社会心态为主线, 以心理健康为副线, 目前看虽然政府文件的表述强调了社会心态这条主线的重要性, 强调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 目前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实践却基本上是在副线展开的, 原因在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没有可资借鉴的先例和理论。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四个核心问题: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服务的目标是什么?服务的对象是谁?服务的内容是什么?如何服务?要回答这些问题, 仅分析政策演变的脉络是不够的, 必须深入领会背后的政策逻辑和相应的社会发展逻辑。“十九大”报告在不同部分的表述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 应该以这种逻辑关系为背景来理解和领会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定位。“十九大”的主题中提到“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并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 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这些表述明确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 而这一目标也与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幸福发展观相一致, 代表发展观念的回归, 幸福作为人类的终极目标成为社会发展的目标达成共识(王俊秀, 2011), 也就是说民众的幸福就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十九大”报告指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这一论述明确了社会治理的核心任务, 通过充分的社会发展来满足后小康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而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想象和需要的内容以及迫切程度存在相当的主观性和个体差异。通过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可以更好地达成这一社会治理的目标,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服务对象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十九大”报告指出“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这可以理解为是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路径, 通过不断提高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而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是心理学长期关注的研究课题(傅小兰, 2017), 这些研究也进入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等领域, 成为政府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参照。但在新时代如何提高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依然是一个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使人民群众具有较高的安全感是社会平稳运行的基础, 安全感是个底线, 是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基础, 幸福感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断积累的获得感, 持续的获得感会带来幸福感的提升, 是持续幸福感的保证(王俊秀, 刘晓柳, 2019)。心理学界可以在这一定位下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心理学界必须回答如何建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如何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如何实现社会的善治。


文章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网址: http://www.jjyshfzyj.cn/qikandaodu/2020/0724/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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